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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功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除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
合同附件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确定的,就构成了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带有附件的劳动合同是被认可的,因此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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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工资应该填写具体数额,有很多单位在合同中只约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另有约定。你可以保留好工资银行短行的记录,作为凭证。社保合同中没有问题,约定的是乙方应该承担的三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其他两险属于用人单位缴纳,无需个人支付。公积金我没有看到,如果没约定可能用人单位不给缴纳了,公积金不是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的,你可以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缴纳
附件合同的性质包括: 1、附加条件复杂,即条件可以是条件成就、合同终止、成立、变更、终止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附加条件不可控,即该条件应有两种以上的变量结果,不受人为控制; 3、其它性质。
1、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3、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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