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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按揭还贷期间,如发生天灾人祸物业受损失去使用价值,那么银行贷款将会收不回来,且业主也将遭受物业的损失,但如有保险,遇到这种情况,则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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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代理保险业物,银行业务人员推销保险是合法的,但是银监会早在2010年就下发了相关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把保险产品说成是银行理财产品或者说是理财产品,误导储户,储户当时没有认识到这是保险,通常有的人买了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这是保险,要退保损失又大,无可奈何。希望储户们擦亮双眼,别被推销保险的银行柜员给忽悠了。
购房人在贷款按揭购房时,一定会遇到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房屋保险手续的问题,如果贷款人不想办理保险手续,银行就会拒绝提供贷款,因此,许多购房者认为,贷款买房购房者办理保险是应当的事。那么,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购房合同保险的依据是什么呢事实上,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购房合同保险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该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各家银行又自行规定了许多条款。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在法律效率上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与大法相背。还有人认为,银行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强迫贷款人投保房屋财产险并由银行受益,与《民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实际操作则比第25条更偏得厉害,完全扩大了第25条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还有损消费者的利益。尽管理论界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有上述争议,但实践中还没有从根本上影响贷款投保的实际操作。在实践中,很多银行还是会一如既往的要求购房者办理购房合同保险。因此,购房合同保险的问题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
视婚姻状态来判定,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而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申办购房贷款材料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5、房产的产权证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扩展资料:一、申办购房贷款条件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5、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6、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二、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还款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直至结清贷款还款月数=贷款年限×12月利率=年利率/12还款月数=贷款年限×122、等额本金还款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逐月递减直至结清贷款。每月归还本金的数额相等,利息=当期剩余本金×日利率×当期日历天数,每月的还款额并不固定,而是随着每月本金的减少而递减,随着还款次数的增多,利息由多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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