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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准予撤诉的案件,诉讼时效能否中断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原告向法院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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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所以,应该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劳动仲裁超过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原区法院李萌萌、郑艳霞2002年9月16日20时30分,原告陈领娣在被告郑州豫欣纺织有限公司细纱车间工作时致使其右足第一趾骨折。2003年3月21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郑州市职工工伤认定书号,认定原告右足第一趾骨折为工伤,工伤程度为“轻”。被告为原告报销了在本厂医院的医疗费。2002年9月16日至2003年5月30日原告休工伤假期间,被告扣发原告岗位工资1067.70元,后于2003年12月2日被告又将此款发给了原告。后原告因在厂外医院180元医疗费和拐杖费60元没有报销和被告没有支付其在工伤休息期间的全勤工资76元及计件工资金840元为由,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法院查明,原、被告产生纠纷的时间是2003年5月13日,而原告是在2004年4月2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的书面申诉状,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的时间已超过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六十日为由向原告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工伤待遇,属劳动仲裁范围,应适用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因原告未在与被告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又无不可抗力和其它正当理由在仲裁时效内无法进行劳动仲裁,故法院据此,依照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您现在是否有证据能证明您最后一次向对方主张权利是什么时候吗?对方最后一次拒绝还款是什么时候?在法庭上是被告主张的2年诉讼时效已过还是法官直接援用的?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官只有在被告人提出诉讼时效的主张之后才可查明无中断中止的是由,确实已过判决诉讼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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