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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调整的原因和金额,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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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合同价款是不可以调整的,理由简单叙述如下: 1、本案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调整,即业主认可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两种情况。但你的提问说不考虑这两种情况,所以就没有可以调整的理由。 2、我认为你公司存在以下失误,即在拿到招标文件时没有仔细核实招标方给出的工程量。正确的做法是应仔细核实工程量,若发现和图纸工程量有较大差异,应在答疑阶段提出。 3、投标人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的,而招标人往往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投标人。 4、从本案来看,在不考虑现场签zheng和设计变更的情况,如果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多的话,你公司就吃亏了,反之,你公司就占便宜了。 5、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一定提要认真核实工程量,实际涉及的问题是:在固定总价情况下,承包方为业主干多少工程量的问题。很显然,本案中,你公司并没有搞清楚这个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总价包干为:固定价格单价包干为:可调价格或竣工结算价格其二者的区别: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在适用新版示范文本时,注意其合同价款约定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一方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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