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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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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发布执行)以及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发布执行),国家对房屋建筑的保修期有了新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2000年的保修办法中的关于最低保修期限规定比以往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体现出国家对消费者权益和工程质量的重视,也对建筑施工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规定的是保修的“最低年限”,而一些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常常会提供更长的保修期限,因此,实际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保修合同中可能会对“保修期限”有更高的要求。北京市2000年9月最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中的保修期限是空白的,需经双方协商填写。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往往会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房屋使用与保修说明书”和“保修服务卡”,但在其中可能只说明了保修的“最低期限”,而真正的保修期限应以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保修合同为准,用户如果需要,可以向开发商咨询。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以上为商品房质量保修期的内容。
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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