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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拒绝让女方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有权与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友好而理智的沟通和协商。然而,如果经过深入的商议仍然无...
除非另一方探视会给孩子带来不利的影响,否则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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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探望权能否让对方接走孩子,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离婚时关于子女探视的问题协商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可以接走子女,那么可以不让对方接子女走的;如果对此没有约定,那么是可以接走子女的,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可以探望孩子,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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