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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绝探望孩子男方起诉怎么判

2021-10-15
夫妻之间虽然离婚,但关心、看望孩子是男女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日,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杨某某自愿定于调解当月起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六上午8:00将孩子送到县人民银行门口交由张某某领回,当晚20:00由张某某将孩子送回县人民银行门口交由杨某某领回。 2005年1月17日,张某某与杨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生育一小孩,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小孩由女方杨某某抚养教育,并由男方张某某每月支付小孩一定的抚养教育费”。双方离婚后,张某某多次提出探望孩子而遭杨某某的拒绝,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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