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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未解除劳动关系有影响,离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影响如下: 1、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 2、社保转移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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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员工,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其本质上是结束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方面的法律关系,这自然也就成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而对于那些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员工,则可以通过给予行政处分如开除,或者以行政处理这种形式中的除名来进行相应的惩罚,这些都被视为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雇员工与开除、除名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有偿协商时,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经过深思熟虑后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则属于双方而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若用人单位强行解聘劳动者而劳动者坚决反对,但用人单位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法律上的非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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