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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出租方违约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违约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
房屋出租租赁人违约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的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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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按照《民通意见》地86条的规定处理。“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违约,可以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出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出租方违约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违约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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