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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8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1.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治安管理条例已经没有了,现在叫治安管理处罚法 2,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半是总原则,其他的关于税务,公安,土地等等一些具体的行政处罚都要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 3,不一致的地方要以行政处罚法为准,但现在,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地位与行政处罚法的法律位阶是一致的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他们两者抵触的,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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