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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在他人协迫情况下出具虚假证明,尚未造成危害,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能积极配合...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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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文件要求,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具体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哄抢办公用具、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 (三)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 (四)占据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场所时间1个小时以上,经劝说拒不离开的; (五)故意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单位不听劝阻的; (六)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七)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八)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绝食、堵塞大门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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