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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卫生,具体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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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与《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配套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裁量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依据《基准》确定的处罚阶次执行。第七条 确定裁量权处罚标准,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情节轻重的认定; (三)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 (四)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额度; (五)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避免以下行为: (一)滥用职权、宽严失度的; (二)违背社会常理、公序良俗的; (三)对相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罚的; (四)主要事实不清的; (五)适用法律错误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对应阶次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二)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或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结合近两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原《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住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将修订后的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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