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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
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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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充分认识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加强对文件的学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建筑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构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的防腐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重新修订这两个文件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行使在制度上给予规范、在标准上进行统一、在实施中强化监督,操作性很强。严格执行该文件,将会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执法形象得到大的提升。为此,各单位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对这两个文件的学习。要结合普法教育,对执法人员开展专门的培训辅导,做到认识清、理解准、运用好。 二、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提高执行文件的自觉性。各单位在落实《办法》和《标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层次、多角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听证报告中,应当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说明使用的依据、理由及使用《办法》和《标准》的具体条款、具体内容的情况。在案件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部分,应加强审查力度,使行政处罚案件个案的处理都要做到公正、合法、合情、合理。凡不符合《办法》和《标准》规定的,应建议办案机构补正或修改。 (二)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有关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严格以《办法》和《标准》的规定实施监督。对不执行或规避《办法》和《标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三)在进行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考评工作时,应特别注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增加对这方面情况的考评比重。对不按照《办法》和《标准》操作,随意处罚的,要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不按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通过局政务网站、公示专栏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开展。三、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办法》和《标准》的真正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办法》和《标准》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是适用《办法》和《标准》的直接责任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时,都应严格执行《办法》和《标准》的规定,不得违反或变通。在工作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具体实施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法制机构反馈。对于住建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实有着不一样的规定,一般都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对于很多地区来说,对于住建房的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以及政策作为参考,还需要根据当地的社会发展程度来作为重点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与《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配套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裁量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依据《基准》确定的处罚阶次执行。 第七条 确定裁量权处罚标准,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二)对情节轻重的认定;(三)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四)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额度;(五)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避免以下行为:(一)滥用职权、宽严失度的;(二)违背社会常理、公序良俗的;(三)对相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罚的;(四)主要事实不清的;(五)适用法律错误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对应阶次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二)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或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际执法中,应视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合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就行,不要随意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我国是个“判例制”的国家,这样做是为了减少以后的行政活动中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有其它行为的,比如:故意对抗执法、违法行为经制止后,依然不听劝告,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可以不参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主要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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