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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本人持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
如果遇到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情况,可以寻求户籍管理机关的帮助,或者开具相应的户籍证明。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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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在迁移户口时可能会遇到很多障碍,比如男方不愿意拿出户口本,这使得女方无法顺利办理户口迁移。针对这种情况,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确认户口本在男方的情况下,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户口本是由夫妻双方共有并共用的,男方不愿意拿出来,因此可以以侵权为由起诉对方。 第二种方法是更为便捷的方法,可以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内容,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夫妻离婚后,双方将分别属于不同的家庭。离婚后,女方可能会失去自己的户口本。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女方可以持有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并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她可以单独办理一本只有自己姓名和姓氏的户口本。
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持该证明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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