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做了规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了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犯罪记录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真实身份,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类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解释的犯罪事实和未解释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说明所有犯罪事实,但如实说明的犯罪情节重于未说明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说明的犯罪数额大于未说明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解释的与未解释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解释的犯罪数额与未解释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时没有说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说明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4人已浏览
275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9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