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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船、港双方另有协议者外,装船时应做到大票分隔(整批货物),小票集中(零星货物),每一大票货物,应按单装船,一票一清,同一收货人的几票货物应...
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查:一、赔偿要求的时效;二、赔偿要求人的要求权利;三、应附的单证。经审查不合规定的赔偿要求,应向要求人说明理由,退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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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记录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在交接或交付货物的当时编制,任何一方不得拒编,也不得事后要求补编(有特定者除外);二、记录内各栏必须逐项填写清楚,如有更改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在更改处盖章;三、不得判定责任;四、一张运单有数种品名时,应分别写明情况;五、内容必须填写真实,不得凭想象或估计,不得用揣测、笼统词句,情况要记录得详细、准确、具体。
船舶积载的技术要求以船舶意见为主。装船前,起运港应将编制的计划积载图(表)及装船预报表等资料交给船舶,船舶应根据起运港提供的资料,了解配装货物的性质、包装、标志、重量、体积等情况,在保证船体强度不受损坏、船舶具有适度的稳性和适当的吃水差、正确合理地舱面积载等基础上,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港口应予调整。计划积载图(表)由船、港双方共同商定签订后,认真执行。经船、港双方商定的计划积载图(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必须变更时,应由船、港双方再行商定。联运货物已经运抵换装港,对某些包装破旧和不牢固的,港口应设法整修加固,船方不得拒装,但双方应编制记录证明。
装船作业中,船舶应派人看舱,指导装卸工人按计划积载图(表),装货顺序、部位装舱,堆码整齐。整船散装货物应按有关规定检验测定装前、装后水尺。如发现货物残损、包装不合标准要求或个别包装破裂,标志不清等情况,应编制记录证明。如发现装舱混乱,船方应即提出停装或翻舱,港口要翻舱整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翻舱整理时,应编制记录证明。对于装舱质量符合规定,但理货计数发生争议时,对少量货物,应当场实事求是地澄清;对大票货物难以当场澄清的,可编制港航记录,列明双方有分歧的数量,不再进行翻舱。必要时,起运港可派员随船至到达港共同监卸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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