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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福州工伤保险办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
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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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而确定缴费比例,按2%或1%或0.5%执行。2013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44.42元(年平均工资为53333元),2015年7月起至2015年6月,福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是2666.65元/月(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基数为13333.26元/月(不高于300%)。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福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的精神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权责一致,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中有关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和办法等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伤认定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市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四城区及高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其余用人单位(含外地机构,下同)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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