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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简介

2022-08-09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福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的精神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权责一致,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中有关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和办法等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伤认定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市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四城区及高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其余用人单位(含外地机构,下同)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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