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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职工安置费的规定是什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2022-03-05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安置费是根据国家现阶段的劳动保障政策的,仅针对于国有破产企业和企业职工进行支付的。在实施前,需要职工个人申请并与企业协商一致,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后方可实施。其支付标准不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在领取安置费后的职工相当于接受了企业的安置,不属于事业保险调整的对象,也就不再享受事业保险待遇。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则是只要出现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就需要予以支付,也就是说适用于各种所有制企业和劳动者。其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需要职工进行个人申请也无需签订书面协议,但企业应向职工签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得超过12年。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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