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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首先由原告承担。其次,主张事实的一方对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未发生的消极事实,是无法举证的。具体到问题,合同相对人应对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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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提起主张的人来证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撤销合同关系的一方,对造成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是否履行有争议的,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有争议的,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下是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劳动争议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我们知道,在劳动关系中,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赖性,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而且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材料基本都是用人单位保管的,使得劳动者在诉讼中很难证明一些事实,而用人单位相对容易提供这些证据。因此,对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特殊要求,我们称之为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条确立了分配举证责任的三个层次的依据,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官裁量权。依此,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是如下: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简单的归纳就是: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凡主张已发生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对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规则。 3、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况。为此,《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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