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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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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或者出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登记前未登记的赔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为,设立了抵押的债权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他的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之后再根据法定的顺序清偿其他的债务。
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序,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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