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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2022-04-16 2,44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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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顺序如下:混合担保是指保证人不仅以人身担保,而且以财产为担保。对财产担保的实现顺序和被担保人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先以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实现债权。如果财产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可以首先选择是人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来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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