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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序,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破产法》第一百零...
破产案件中,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 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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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一)破产债务偿还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偿还:(一)破产企业支付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位)(二)破产企业支付税金(第二位)(三)破产债权(第三位)。其中,第一、二顺位的理赔权称为优先理赔权。(二)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变更,制定变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销售、标价销售。(三)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偿还1、破产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支付的税金3、破产债权。按顺序偿还结束后,如果有剩馀财产,按顺序偿还的各顺序债权,破产财产足够偿还的情况下,定额偿还的,按比例偿还。(4)补充分配破产分配结束后,发现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者财产时,应回收财产,补充分配。一般来说,回收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者隐藏、个人财产、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破产者财产清单中遗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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