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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工伤认定的程序是:职工或用人单位在受损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调查核实提供...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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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癫痫轻度; 2.-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大体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一、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填写相关资料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三、符合相关法定情形即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4、15条中具体列举了职工认定为工伤的10中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的,都认定为工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职工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或者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或者自残、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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