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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具体有哪些内容?

2023-03-08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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