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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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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原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旧采取强制措施。被取保的依旧被取保,中止不影响强制措施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限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能够中止审理: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诉讼后被告人脱逃,招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在自诉案件审理经过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流程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流程再次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做法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诉讼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足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流程的。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由,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能够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限定在审判经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招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继续审理的,能够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由。中止审理的原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1、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其实是刑事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旧)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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