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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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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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