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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补偿。...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害的,除依法给予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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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环保标准,采取防噪声、防振动措施,减少轨道交通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步骤组织竣工验收:(一)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验,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二)试运行合格的,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三)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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