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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依照有关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害的,除依法给予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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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作业时,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对不需要的作业,向市建设或者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适当的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城市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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