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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步骤组织竣工验收:(一)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验,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二)试运行合...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害的,除依法给予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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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归集和管理财政拨付的用于建设和运营的各项专用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审计机关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适当的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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