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城市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理预案。...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适当的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二)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前项所列的物质;(三)非法携带枪枝、弹药、器具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四)拦截列车、阻断运输;(五)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禁入区域;(六)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七)强行上下车;(八)擅自移动、损坏、挪用、遮盖公共安全设施、防护装置和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指示标志;(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十)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十一)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十二)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十三)在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十四)在轨道交通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十五)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十六)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42人已浏览
3,515人已浏览
730人已浏览
1,7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