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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房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一、选房:选择地理位置对于投资者来说,应选择黄金地段、有政策倾斜的地段和环境、交通、基础配套设施马上会得到较大改善的...
面临烂尾楼维权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首先,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以明确自身权益及义务;其次,搜集与房屋质量相关的证据,如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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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新房,二手房的价格要便宜很多,因为二手房存在的问题要比新房多许多,这就要求购房者在收房的过程中更加的谨慎。那么,二手房在交房过程中有哪些须要知道的注意事项呢?1.双方应一同来到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煤气公司、天然气等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应的过户需要的手续,并向现场的工作人员询问原房东有无欠费的情况。如有欠费,二手房的买房人则有权要求原房东补交相应数额的费用。然后,双方再根据最后一期缴费单据上载明的数字和房屋表具上的差额,根据单价进行结算。2.由于二手房一般都被原房东装修和使用过,在二手房出售时对装修和一些设备设施通常都是赠送的,因此,二手房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将设备设施的品牌、成色以及能否正常使用予以明确写明,二手房交接房屋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点、验收。3.二手房买卖双方应一同来到物业公司办理物业和公共维修基金更名手续,同时办理物业费用缴纳的交接,要注意询问物业人员看原房东是否拖欠物业费及取暖费。这些二手房交房的须知都分散的隐藏在极小的方面,收房前了解二手房的收房的须知,能够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买新房注意事项首先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原件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要抄下证件的号码。签购房合同应着重审查合同的以下条款:(一)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卖方未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应责成卖方首先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金。(二)标的及质量条款。要问明所要买的商品房位于何处何路几号几层,是砖混结构还是砖木结构,朝向如何?建筑面积及居住面积各为多少?(三)价款及支付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每平方米价格,如果包括其他费用(如水暖、煤气的初装费等)应一并列明;该房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若消费者购买的是期房,最好争取分期付款方式,签合同是先付总价款的40%,待工程完工过半时再付30%,等工程竣工交付时付清最后的30%,这样可以给房地产开发商设定对等的义务,减少消费者的购房风险。(四)违约条款。应列明一方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合理数额或违约金计算办法。如房屋开发上在格式合同中私自定下诸如“若开发商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按该房屋合同价款0.001%支付违约金”的不合理条款时,消费者应对此坚决抵制,因为这是房地产开发商不想履约的一个征兆。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时,依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的1%至5%的违约金。(五)房产证的办理。合同中应约定房屋交付后,如何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建议消费者尽快办理房产证,因为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交易二手房六大安全提醒提醒之一:产权可靠吗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搞清楚是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一定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到房管局处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提醒之二: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确认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一般说来,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提醒之三: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是否有占用屋顶的平台、走廊的情况;或者屋内是否有搭建的小阁楼;是否改动过房屋的内外部结构?如将阳台改成卧室或厨房、将一间分隔成两间;阳台是否是屋主自己封闭的?这牵涉到阳台面积应该怎么算的问题。提醒之四:确认房屋的准确面积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量一下房屋内的从墙角到墙角面积,即所谓地毯面积。提醒之五: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户型是否合理,有没有特别不适合居住的缺点;管线是否太多或者走线不合理;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瀑裂或者脱皮等明显的问题。考核房屋小区市政配套确定房子的水电、电视、电话、天然气等情况及小区配套情况,如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费、车位费等。此外最好是多了解旧房的历史,譬如房子哪一年盖的?还有哪些人住过?什么背景?是否发生过不好的事情?是否欠物业费等等。
二次抵押的房子通常可以购买,然而购买二次抵押的房子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可能会被回收。在购买二次抵押的房子时,务必要与房主协商并解除抵押。只要房屋现产权完整且属于房主,就可以进行买卖过户。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另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中还提到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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