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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证人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
1、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2、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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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2、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4、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5、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8、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9、鉴定人经法院通知,不到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鉴定意见不能瑕疵状态。这是因为,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实体结果密切相关,只要存在瑕疵,就会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只要鉴定意见稍微出点问题,定意见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允许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就视为没有这个证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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