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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
原告:夏*****,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 被告:伍****,男,汉族,1986年出生,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金及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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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 被告:伍****,男,汉族,1986年出生, 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金及水电费4500元; 2、终止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合伙人何****在2009年6月1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座落于太阳桥亚华大市场A2栋****房出租给他们用于教学场地。合同签订一个月后,被告的合伙人何****退出,由被告一人承租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五年,自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止;第一年月租金为1500元,第二年至第三年月租金为1700元,第四年至五年月租金为2000元;按季度交纳租金,提前一个月交纳;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还约定: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拖欠租金壹个月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押金不退,收回房屋。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违约,租赁金总不按时缴纳,水电费至今未缴纳一次。被告第三次缴纳租金的时间应在2010年1月1日,但至目前总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缴。原告认为,被告总是拖欠的行为,是一种信誉的丧失;原告的多次和长期的违约也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故此,原告特提起诉讼,及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发生。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建议来电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1、“提供原单位的房产证明”-签订合同的“房主”不是产权人? 2、房主是产权人,那么”房主“与楼主签定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提供房屋、产权证)由房主履行。合同并没有注明详细的租赁面积(实际面积)并没有增加房主的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房主对合同中的“用途”实现负有义务,没有及时的、合理地提供与房屋产权相关的证件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于违约行为。因房主的违约行为而拒绝支付下一周期的租金属于合同一方行使的不安抗辩权,房主因此抗辩所遭受的预期损失(下期租金)不能要求相对方(楼主)承担。但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单方解除或是双方协商解除)后,房主有权收回下期的房屋使用权。以上就是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情况说明我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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