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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 被告:伍****,男,汉族,1986年出生, 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金及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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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 被告:伍****,男,汉族,1986年出生,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金及水电费4500元; 2、终止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合伙人何****在2009年6月1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座落于太阳桥亚华大市场A2栋****房出租给他们用于教学场地。合同签订一个月后,被告的合伙人何****退出,由被告一人承租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五年,自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止;第一年月租金为1500元,第二年至第三年月租金为1700元,第四年至五年月租金为2000元;按季度交纳租金,提前一个月交纳;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还约定: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拖欠租金壹个月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押金不退,收回房屋。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违约,租赁金总不按时缴纳,水电费至今未缴纳一次。被告第三次缴纳租金的时间应在2010年1月1日,但至目前总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缴。原告认为,被告总是拖欠的行为,是一种信誉的丧失;原告的多次和长期的违约也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故此,原告特提起诉讼,及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发生。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被告:** 第三人:鞍山市xxxx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主任。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退出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鞍山市千山区xxx村的村民,2006年1月1日原告与旧堡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承包土地3.4亩,同时经东鞍山镇旧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生效,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上述土地却一直被四被告强行占用至今。致使原告不能进行正常的耕种,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生活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腾出所侵占的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产权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居住。仅限乙方家人自己居住。不得转租他人。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至。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月租元,暂定为按季度交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后,合同随之生效。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租用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自付。若属常规房屋大修,费用则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重大损坏,甲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听从甲方检查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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