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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体存在差异。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符合劳动龄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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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他们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4.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采取的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对处理不服发生的争议称为除名争议。 在认定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除名争议时,主要应关注企业对职工的最终处理结果。需要明确一点,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6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应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这里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因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也属于除名争议范围。 除名争议的主要处理依据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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