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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要确定合同效力后再履行。如果相对人追认生效的,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相对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不需要履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力待定合同可以有效,但前提是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了处分权。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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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但不符合某些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这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或处分能力所造成的。 尽管如此,由于存在这些情况,合同本身是有瑕疵的。但是,这种瑕疵并非不可弥补。一方面,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例如,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订立合同,经本人承认可以生效。承认表明效力待定合同的订立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经过追认可以消除合同存在的瑕疵。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经过追认而有效,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因为相对人与缺乏缔约能力的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大都希望使合同有效,并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预期的利益。 因此,通过有权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简单地宣告此类合同无效,是符合相对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与效力待定合同不同,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承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认可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承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 因此,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因而与可撤销合同具有明显区别。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应被认为有效,只是因撤销权人的撤销而使合同变为无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样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 权利人的承认使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也与无效合同的补正不同。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进行修正,消除其违法内容,从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并不涉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对此类合同效力的确认并不是通过当事人协商,而是通过有权人进行承认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它与无效合同的补正是不同的。
待定效力的买卖合同处理如下: 1、买卖合同有效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权利人拒绝追认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未确定效力的合同主要有三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认可,合同有效。但是,纯利益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认可。2、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认可,对代理人无效。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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