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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可以这样处理: 1、有权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追认权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2、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根据《》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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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一个物品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的,只要合同内容合法、主体适格,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按照先交付优先于先付款,先付款优先于先签订的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吗,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吗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意思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实际交付后才能生效的合同。而且买卖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属于典型的诺成合同,不属于实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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