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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工50岁以上,女管理技术岗位55岁以上,灵活就业人员50岁以上或55岁以上,各地规定不同;2、从事地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年满45岁;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年满45岁。《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休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50岁。
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和退休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情况可以退休:(1)男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等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管理和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0岁或者55岁各地规定不同;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年满45周岁。《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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