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新规

2022-09-27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后,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准予外出的,司法所还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书面通报。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区县不得超过一个月。管制、缓刑、假释社区矫正人员确因务工、经商、上学需长期离开所居住区县的,原则上应在本市区域内选择就业、经商、上学,区县司法局可每三个月审批一次。准予外出在本市区域内务工、经商或上学的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仍由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监管,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进行监管,并且每月将了解掌握到的情况书面通报居住地司法所。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与暂住地司法所签订监管委托书,暂住地司法所应当接受居住地司法所的委托。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