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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撤销缓刑、假释...
由本市或者外省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区县司法局会同居住地公安分县局立即将罪犯收监。收监当日,区县司法局负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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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或者罪犯亲属以及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派员,共同到庭进行交接。交接当日,人民法院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与保证人或者罪犯亲属以及区县司法局办理交接。人民法院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或证明书,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各一式二份。人民法院向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后,还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二十日,向司法所提交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司法所应当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制定矫正方案,在对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运用《北京市社区矫正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具体情况,每六个月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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