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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地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存续期间,承包地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只有对承包地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承包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承包地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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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承包地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只有对承包地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这个土地是属于土地承包人所有的,承包地还是应当属于集体组织所有,从而这个土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使用该土地而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当然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当然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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