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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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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自愿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调解就无法进行,自愿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不自愿就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原则包括了申请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 2、依法调解的原则。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劳动争议。依法调解要求判断劳动争议的是非、责任要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要合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平等协商的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说服,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也不能包办代替拟出调解协议强迫双方接受,而必须进行平等的、民主协商,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合作的调解协议,也保障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从而真正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第一道防线”,对解决劳动争议起着很大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自愿原则。(2)依法调解的原则。(3)平等协商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一般是: (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 (2)调查核实。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工作一般包括: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②、掌握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3)调解。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通常情况下,调解会议的议程是:①、会议记录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②、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接着,会议主持人宣布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③、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进一步核准事实;④、调查人员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⑤、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4)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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