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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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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公示可回收物目录或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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