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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理由是:经过听证之后的证据和陈述笔录,应该说比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的调查终结报告更客观、真实,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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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反映被谈话人的行为过程。这部分内容又是事实部分的核心,历来为执行人员所重视,也制作得比较具体、完备。需要指出的是,证据规则对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笔录在这部分中必须增强核心、固定证据情况的记载,即谈话人根据案件的情况,适时出示有关证据,让被谈话人确认,并将其确认的证言、动作、情绪变化等一一记录下来,充分体现当时的气氛。此举可有效防止被谈话人日后推翻以前的谈话内容。 对于笔录尾部的制作,笔者认为应由谈话人询问以下事项: ⑴你以上所讲的内容,是不是依法反映的真实情况? ⑵以上的讲的事实,是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⑶你法院执行现场笔录还有没有什么补充说明的地方? ⑷认真看笔录,是不是和你所讲的一样,如有不一致的地方,提出来我们更正或修改(由被谈话人记录看笔录的起止时间)。 ⑸如果以上笔录跟你所讲的一样,又经你核实无误,签上姓名(由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⑹谈话人签署姓名及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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