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都是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保护契约,都能起到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作用。但相对而言,劳动者还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
1、如果派遣单位确有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行为,而用工单位予以接受的,可认定为存在着实际劳务派遣关系。 2、另外根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上搞一刀切,处理起来是简单、方便的,但处理的结果并不一定是恰当、合理的。这对鼓励交易、正确处理合同纠纷都没有好处。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案件特别是对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争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般是根据要约与承诺的理论进行处理的,但是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依据。在处理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将大量本来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判定为无效。这种做法已引起广泛的批评。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贵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贵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人已浏览
259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