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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特指对事实的认定、结果和定性的改变),那么再提起行政诉讼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在地域管辖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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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举例来说,对某国家部委复议维持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和某省局为共同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国家部委复议改变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为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争议发生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规定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管辖范围:1)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概念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2)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种类 ①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行政许可证和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以及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⑩、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1)行政复议管辖概念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那一层及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它是确立行政机关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制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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