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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指定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于刑事案...
根据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标准如下: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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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内容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分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和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以及按纠纷内容的管辖,包括合同纠纷管辖、公司纠纷管辖等;还有专属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的内容主要是: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行政机关管辖的基础,操作起来比较简便,容易判知。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呈持续状态的,那么每一个阶段所经过的地域,均可视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各该地域的行政机关都可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综上所述,在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确定能够实际有权决定的管辖机关,这在地域广泛的中国实际操作起来的确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法律也对处罚的管辖进行了科学地划分,只要符合三种管辖的其一就能找到对应的处罚机关。
离婚诉讼法院的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执行其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自然人和法人行为方面的法律权力。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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