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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口与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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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口与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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