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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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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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